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442號
原 告 陳茂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泰發企業社即 潘春梅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0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2分
之1,暫繳納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鴻泰發企業社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潘春梅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