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冠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6,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3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