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069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
總公司地址:新竹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總公司所在地位於新竹市○○路○○○號,有公司登
記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茲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