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9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9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10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柒
萬玖仟捌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7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開日期逾期在
1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2個月內加計新
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含)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
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惠華
法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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