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冊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參元,並應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加給利息

理由
一、按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
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7年度北簡字
第4231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一。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計   1,330元
相對人應負擔三分之一即443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