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