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86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樓
      甲○○
          樓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
偵字第1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
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34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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