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6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691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沈鎮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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