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77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陳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零二
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關於原告為訴之減縮,致本件全部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認
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