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4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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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4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卓士弘
       蔡弘濱
被   告  陳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裁定移轉本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柒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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