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六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張維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其中捌萬零壹佰伍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書記官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