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 陳白菜 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萬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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