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再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再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三0八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三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原審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所為九十二度上訴字第八三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有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江國華法官莊明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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