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複代理人 孫隆賢 律師上訴人興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 律師複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王仁貴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