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4年度羅勞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羅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熊宇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文清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62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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