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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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二0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具保人陳進德三十八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進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陳進德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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