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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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桃秩字第七二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一日桃警分刑秩字
第五七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貳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二)地點:桃園市○○路真善美旅館。
(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意圖營利與人姦,每次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刊載廣告之報紙一張。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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