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簡上字第2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6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之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94年1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陳玉聰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