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6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64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93年度簡字第6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第四庭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