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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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志信 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債權人苗栗縣銅鑼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東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之財產僅有2003年份出廠之日產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乙輛,而前開汽車經債權人同意以新台幣13萬元變價,價金已於99年9月6日匯入債權人之帳戶,有苗栗縣銅鑼鄉農會99年9月28日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