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81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乙○○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0,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