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年籍資料「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判決在案,其中有關當事人欄年籍資料「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經查被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其記載有誤,然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