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鑑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鑑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鑑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黃鑑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六、附表編號七至十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8年6月2日│98年5月31日│98年7月31日│├─┬──┼───────────┼───────────┼───────────┤│偵│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976號│98年度毒偵字第976號│98年度毒偵字第3850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628號│98年度審訴字第628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實├──┼───────────┼───────────┼───────────┤│審│判決│98年8月31日│98年8月31日│99年2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628號│98年度審訴字第628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判├──┼───────────┼───────────┼───────────┤│決│確定│98年8月31日│98年8月31日│99年4月12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98年度審訴字第6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0日│98年7月31日│98年8月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3850號│98年度毒偵字第3850號│98年度毒偵字第385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實├──┼───────────┼───────────┼───────────┤│審│判決│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99年2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判├──┼───────────┼───────────┼───────────┤│決│確定│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8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8日為警採尿時│99年1月4日│99年1月6日│││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不含為警查獲後)│││├─┬──┼───────────┼───────────┼───────────┤│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5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27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2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91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實├──┼───────────┼───────────┼───────────┤│審│判決│99年7月30日│100年3月4日│100年3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91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判├──┼───────────┼───────────┼───────────┤│決│確定│99年8月30日│100年3月28日│100年3月28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八至十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編號│十│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月4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2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28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八至十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204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