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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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84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8年度訴984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