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31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蘇碧珠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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