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簡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簡字第五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四0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二行「民國」
之後補載「(下同)」,及於同行「釋放。」之後補載「又
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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