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3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7,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