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46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林志良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費秀珠 即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15,42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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