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錦龍 即通泰實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並提出被告登記事項資料及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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