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5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4,2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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