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85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4,2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並提出被告
最新戶籍謄本1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