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乙○○
26號選任辯護人 陳淑芬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被告戊○○被告己○○
號選任辯護人 陳俊傑 律師被告辛○○
號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律師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庚○○、壬○○、乙○○、丁○○、戊○○、己○○、辛○○、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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