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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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81號聲請人甲○○即怡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怡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怡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怡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股東會議事錄呈送在案,經徵得之甲○○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同意書為證。
三、經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558號卷宗,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計算書項目新臺幣(下同)聲請費用1,000元合計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