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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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345,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蔡聰明法官徐世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