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6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65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205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裝MDMA之驗餘空袋壹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扣案第2級毒品MDMA壹顆因鑑定用罄,只餘空袋,該空袋為被告用以裝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規定沒收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
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2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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