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О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建輝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五三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莊建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建輝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二五七號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七O五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蕭一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