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0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臺灣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三號、臺灣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訴字第五五四九號及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八號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