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訴人

即原告勝益親食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貞

被上訴人

即被告台灣矢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杵塚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2,8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薛侑倫

法官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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