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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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補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
○○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逕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