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63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 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21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