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283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24K福星名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街○○○號12樓
之2建物因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施工不慎而受損,被
告同意自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被告社區之新臺幣
(下同)600,000元中,提撥20,000元予原告作為賠償。經
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被告辯稱:社區受損住戶 陳鈞平 就同一損
害曾訴請被告給付賠償金事件,業經本院97年中小字第2574
號判決被告應給付16,000元確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
,000元,實無法同意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民國(下同)96年
9月4日24K福星名邸管理委員會96年9月份會議記錄為證,自
屬真實。又本院97年中小字第2574號判決中,該案原告陳鈞
平就損害賠償之金額並無具體約定,而係授權被告全權處理
。此與本件兩造具體約定賠償金額為20,000元之情形明顯有
別,被告援引該判決為抗辯,為無理由。從而,原告訴請被
告給付20,000元及遲延利息,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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