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840號
原   告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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