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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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八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李建忠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淩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