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三八號
自訴人丙○○被告乙○○
丁○○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對於共犯一人之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故共同被告之一人為被害人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時,被害人既不得對之提起自訴,則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被告亦不得自訴,最高法院二十九年非字第十五號判例可資參照;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佑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自訴人丙○○自訴被告乙○○、丁○○、甲○○三人犯有偽造文書等案件,惟自訴人自承被告乙○○係其配偶,依上開說明,自訴人自不得提起自訴,自訴人對於其配偶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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