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一、「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另有明定。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含袋合計毛重4.00公克,總淨重2.60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總淨重
2.59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鑑定編號:DAA8586)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袋合計毛重3.50公克,總淨重3.11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總淨重3.11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鑑定編號:DAA8592)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含袋合計毛重1.06公克,總淨重0.83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總淨重0.82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鑑定編號:DAA8599)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屬犯罪行為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348號、8394號、85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就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附表一所示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偵查案號1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淨重2.60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總淨重2.597公克)及其包裝袋4個110年度毒偵字第8348號2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3.11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總淨重3.112公克)及其包裝袋2個110年度毒偵字第8394號3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總淨重0.83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公克,驗餘總淨重0.827公克)及其包裝袋1個110年度毒偵字第8546號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偵查案號1塑膠吸管1支110年度毒偵字第8394號附表三:
編號扣案物名稱偵查案號1玻璃球吸食器1個110年度毒偵字第83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