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志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132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鍾志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1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並已履行完成,緩起訴期間並已屆滿,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7651公克,驗餘量0.763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2月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13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0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133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業於112年6月20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並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又該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及數量鑑驗結果對應卷證1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0034公克,驗前淨重0.765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3公克用罄,驗餘淨重0.7638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5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3132號卷第1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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