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19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麒昇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麒昇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被告姓名應更正為「翁麒昇」(經核對被告身分資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顯係誤載,不影響被告之同一性)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翁麒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依法應辦理徵兵處理之役齡男子,竟怠於履行服兵役之義務,而對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徵兵制度之公平性及國家兵役之管理,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其素行、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2年度偵字第25348號被告 翁麟昇 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翁麟昇明知係役齡男子,依法應接受徵兵檢查,且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分別以桃市德民字第1110031351號、第0000000000號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翁麟昇應於民國111年10月5日、112年3月24日,前往指定醫院即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接受徵兵檢查,上開徵兵檢查通知書並經翁麟昇本人親自簽收,翁麟昇因而收悉上開徵兵檢查日期,詎其於111年10月5日、112年3月24日,竟均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基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之犯意,對上開通知置之不理,而未按時前往指定之醫院接受徵兵檢查,致該管機關未能辦理徵兵處理。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被告翁麟昇於偵查中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查訪紀錄、兵籍資料查詢、役男申請補行徵兵檢查切結書、八德區公所徵兵檢查通知書收據及徵兵檢查醫院名冊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06月28日檢察官何嘉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08月17日書記官葉映均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