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號抗告人即被告 黃志源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裁定(106年度訴字第
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所載(卷附之書狀雖記載為刑事聲請狀,然探求書狀不服意旨,實質上乃屬對上開沒入保證金裁定不服之意思表示,而仍應認係對本院所為具保之裁定提起抗告)。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黃志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吳玟慧於民國105年9月10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各1份在卷可查,足見本件被告並非繳納保證金之具保人,自不得聲請發還保證金,;又本院107年3月2日裁定之受裁定對象為具保人吳玟慧而非被告,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被告對前開沒入保證金裁定提起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高羽慧法官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附件:刑事聲請狀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