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淑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件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與哪家銀行工會辦理債務協商?其內容為何?個別協商還款方案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生活支出費用增加之單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與毀諾當時薪資收入之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條、其他收入證明、補助證明或毀約期間之年度所得資料)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之相關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任職於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四、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五、 陳明 聲請人及聲請人未成年子女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六、請「詳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及原因。
七、請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人?若有,請具體說明如何分攤扶養費用?若無,請說明原因?並請詳列未成年子女應受扶養之種類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自105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