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壢簡字第1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壢簡字第17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仲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0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仲軒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仲軒於民國106年4月9日下午4時58分許,駕駛其友人 丁昱鈞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因駕車時左右搖晃,於執行取締違規勤務之員警 何冠霖 、 蕭建昌 、 陳建中 見狀,經警查詢該車號後,發現丁昱鈞為另案遭通緝之通緝犯,遂在陳仲軒於桃園市○鎮區○○路與復旦路2段路口處停等紅燈時上前攔檢盤查,陳仲軒因認員警何冠霖對其口氣不佳,遂不斷向員警何冠霖叫囂,並持手機拍攝員警何冠霖,又向員警何冠霖詢問其警員編號欲檢舉員警何冠霖,並不時向員警何冠霖等人稱其遭員警攔檢「很奇怪」、「莫名其妙」等語,經警告知陳仲軒因查詢車主與駕駛人不符故上前盤查,且亦告知陳仲軒該車主「有問題」,陳仲軒不斷詢問員警「不一樣為什麼不能開?你敢說每一個人都是沒有跟人家借過車是不是?」、「你是也有問題是不是啦?有什麼問題?」、「有什麼問題可以跟我講」等語,經員警何冠霖當場拒絕告知陳仲軒,陳仲軒基於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1分許,對員警何冠霖辱罵稱:「很奇怪耶,那你他媽的在兇什麼?」等語,經員警何冠霖、蕭建昌、陳建中依現行犯將陳仲軒逮捕。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辱罵員警何冠霖「很奇怪耶,那你他媽的在兇什麼?」等語,然於警詢中辯稱:那是伊的口頭禪,講快了順口就講出來,無意的云云。惟查:被告確有以上開話語辱罵員警何冠霖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現場錄音譯文、職務報告在卷可稽。再「你他媽的」等詞,在民間用語上被歸類為不雅之穢語,是用在辱罵他人時之語彙,此為社會之通念,況依本件現場錄音譯文觀之,被告顯係針對依法執行盤查勤務之員警何冠霖表達不滿,因而出諸上開話語,此足使在場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造成貶損,而非僅為單純且無針對性的口頭禪而已,是被告上開辯詞,委無可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在員警依法執行公務之際,未能尊重員警而任意辱罵之,其犯後於偵訊時猶以口頭禪圖卸罪責,並反歸咎員警對其之態度也很激動,可見對於己身之罪責未有充分之體悟並反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佳玲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