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振隆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振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振隆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檢具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3361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336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碧玲法官林信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李德霞